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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散装水泥计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陕西省散装水泥计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质技监局量发〔2001〕13号 2001年5月25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散装水泥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散装水泥计量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陕西省散装水泥计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的计量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泥贸易向着科学、公正的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中转、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散装水泥的计量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用于散装水泥称重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CMC标志;
  (二)经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检定合格并有有效期的合作证书;
  (三)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必须符合散装水泥的计量允差要求(一般为计量允许误差的1/3至1/10);
  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四)环境条件符合称重要求。
  第五条 用于散装水泥贸易结算的称重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本省推行商品交易计量公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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