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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纳入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重点是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及未纳入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各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予以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分工负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底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报“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表二、表三),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主管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省级各主管部门及各地市财政部门要于7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所属单位及本地区“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各地市不报表二、表三)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专题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并抄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至9日,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对于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0月中旬上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10月份,省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省级及各地市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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