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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01修订)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6月6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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