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倍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计算公式:
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
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的经贸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三)乙方董事会成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效益薪酬和奖金的,要全额退回已得效益薪酬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解聘乙方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乙方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十二条 乙方董事会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乙方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若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乙方不能完成考核指标时,甲方应在考核、奖惩时适当考虑调整。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责任书,并追究乙方董事会成员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