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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甲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乙方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乙方在授权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甲方未依法依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乙方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考核指标包括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
  (一)量化指标:
  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二)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第八条 年度结束和资产经营责任期结束,甲方根据乙方年度经营报告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参照财政部第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对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并结合辅助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落实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对乙方董事长任免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赠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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