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责任书
甲方: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贸委
乙方: 公司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 甲方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董事会经营的国有资产为 万元(其中国家资本金 万元),以此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三条 乙方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