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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
  (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考核指标:
  1.量化指标:
  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
  (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员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名单即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行。国有资本保值增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合并范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省审计厅每年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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