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
(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
(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
(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
(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
(五)公司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