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公司享有《
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