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要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逐宗进行分析定性,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调处的原则,集中力量和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针对国有农场土地纠纷数量多、情况比较复杂的特点,处理方法上应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对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互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
(四)要切实解决“裁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对已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全面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律规定,严格遵循土地登记程序和技术要求,集中力量,全面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各国有农场要组织专门人员整理土地权属资料和土地登记必需的图件,协助处理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事项。
(二)国有农场土地(场内非农建设用地除外)原则上以场或分场为单位连片划分宗地;位于其界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其它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单独划分宗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分隔开的,应分别划分宗地;宗地划分涉及争议土地的,可以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划分为一宗地进行登记发证。
(三)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凡属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调查一宗,确认一宗,登记发证一宗;对界线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应结合土地纠纷处理工作,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处理结果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对土地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应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存在纠纷部分待调处后再予确权和登记发证。
(四)为加快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有农场的地籍调查和核界工作,可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由国有农场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五)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为加快工作,节省开支,国有农场的地籍调查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件、资料;地籍测量工作,可由农场按统一的技术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凡由农场组织完成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工作的,土地登记的相关收费可予减免,具体事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农场商定。
(六)为维护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一致性,各地应加快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把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与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扭转我省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管理的被动局面,依法保护国有农场的合法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