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照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4.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并入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社(队)已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国有农场;社(队)农民集体建制至今仍然保留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但土地利用应符合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1987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国有农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且使用至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国有农场。
(五)场内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实际使用状况,依法确认给实际使用者,农场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等,可在确权时,同时设定相关条件。
(六)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其他单位现使用的土地有争议,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归属或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又协商不成的,争议土地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可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七)国有农场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资料不全或失散,而农场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可由农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作为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来源依据。
(八)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和界线明确,由于历史等方面原因,土地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挤占使用的,原则上应予退还。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在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前提下,与农场方面协商,采取借用、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确实无法退还的,可以采取土地调换或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和补偿手续的方式解决。
(九)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过程中,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或核界后拒绝签界的,权属界线可依据另一方指认结果或依实地界址确定,并将确定结果书面送达缺席方或拒绝签界方。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方如有异议,可提出重新核界,并由申请人承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据核界结果确定土地权属。
二、切实加强调处工作,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纠纷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场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纠纷处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