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侨办、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省侨办 二00一年八月十八日)
我省国有农场(指农垦系统农场和华侨农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为我省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安置归侨、难侨作出了重要贡献。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的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都比较突出。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
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应以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妥善确认。
(一)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
(二)下列文件资料,原则上可作为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依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农场场间土地规划设计文件,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用地批准文件;
2.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和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土地调整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