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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关于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意见的通知

  (四)对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必须先清偿债务,剩余的净资产才可以投资设立股份公司。企业净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企业破产必须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真正做到“关门走人”,严禁假破产。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企业,其破产不得享受国家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得在破产企业开列《破产法》规定清偿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任意否定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抵押别除权,破产企业的财产必须依法公开拍卖,并应该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随意贱卖破产财产,资产评估、财产变现及清算费用开支情况应报资产管理公司审查。
  (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持法院公正、独立办案。在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基础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当行使债权予以法律支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企业破产审理情况,发出了《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再次强调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支持法院公正、独立办案。
  二、给予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等文件规定,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在完善抵押登记时的政策优惠和办理手续的便利。在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中,对原银行办理了抵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资产管理公司有自然抵押权,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对原银行未办抵押登记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补办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除税费上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办理手续上不应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强行评估。
  (三)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时的政策优惠和办理手续的便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接收和处置取得了一些实物资产,为减少损失,降低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取得实物的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和裁定时,实物资产的原所有人往往未提供相应的权证等资料,资产管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无法准备齐所需的全部资料,需要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企业协商以资抵债取得房产时,有关部门应不予收取税费,以减少企业的负担,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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