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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关于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意见的通知

  当前,为配合四川省跨越式发展战略和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进程,我们正在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政策和公司所拥有的功能手段,结合资产处置,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和债务重组,全面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为实现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战略调整、改组,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努力。但是,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企业认为银行不良贷款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就可以不还了,在企业重组、破产、兼并、改制的过程中,不遵循现有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国有金融资产的关系;不主动与资产管理公司衔接,甚至有意回避资产管理公司;操作不够规范,不坚持“债随资走、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原则;任意逃废悬空金融债务,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挫伤了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为了规范经济金融信用秩序,提高四川在全国的金融资信地位,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来资金,更好地支持我省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的改制改建和破产行为
  (一)各地须改制、破产的企业,其债权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的改制、破产方案应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应参加涉及其债权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对涉及有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企业,在改组改制及改变经营方式时,要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债权人的同意,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债随资产走、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原则,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三)对实行整体出售或合并的企业,应由新企业或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承担债务,并在出售或合并协议中予以明确;对部分出售或分立的企业,在公司部分出售和分立前必须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对租赁及承包经营的企业,不论是部分还是整体租赁或承包,都必须事先征得主债权人的同意,并在租赁承包协议上明确主债权人债务清偿金融及确实可行的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改制、改组企业提供有效抵押的,企业必须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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