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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帮助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并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用。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等有关部门两年内免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引导、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对承担了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任务、达到了规定的安置比例,并已办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以及领取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并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两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制度,即是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社区就业实体充分了解和运用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手段,也是进一步督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将《明白卡》免费发放给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有关《明白卡》的印制、发放、审批、年检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督查督办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认真清理各项行政性收费,明确并公示减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下岗失业人员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公安、文化、民政、工商、地税、质监、解困再就业办等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拒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管。
  从2002年1月1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持有《明白卡》的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供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据实填写《明白卡》,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否则,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或向物价、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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