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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意见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
  四、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新阶段要继续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法规,加强对农业科技的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加大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在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用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要从种子经营额中提取1.2%的经费用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
  --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可以企业或个人冠名。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暂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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