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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天然气气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
  (四)当地天然气气化工程已竣工验收后,市、县(市、区)两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气化办对天然气气化工作进行自查、初验。
  (五)国家对天然气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
  三、验收内容
  (一)天然气气化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能源建设、城市化进程的衔接程度。
  (二)天然气气化综合指标:通气率、总用气量、城镇居民用气量、综合气化率等;分居民、商业、工业、CNG加气站及公建的用气结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天然气气化组织机构情况,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的建设管理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考察气源、管网、主要站场设施及其运行状况,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实行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质量、进度、投资、管理等,以及供气质量、服务水平、安全性能等情况。
  四、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指标按平原县、丘陵县和盆周山地县分类执行。
  (一)气源。
  1.对有管网的县及乡镇使用的天然气,要与天然气生产单位签订供用气协议和合同,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GB17820-1999《天然气》Ⅱ类气质指标的规定。
  2.气化规划区内近期无条件健康管网的区域内,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其它清洁燃料气。
  (二)气化率。
  1.平原县:全县规划用气的乡镇通气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市居民用户气化率达85%以上;通气乡镇居民用户平均气化率达50%以上;县级城市公建及商业年用气量占居民用气量的15%以上。
  2.丘陵县:全县规划用气的乡镇通气率达到60%以上;县级城市居民用户气化率达70%以上;通气乡镇居民用户平均气化率达40%;县级城市公建及商业年用气量占居民用气量的10%以上。
  3.盆周山地县:全县规划用气的乡镇通气率达到50%以上;县级城市居民用户气化率达60%以上;通气乡镇居民用户平均气化率达30%以上;县级城市公建及商业年用气量占居民用气量的5%以上。
  4.平原县、丘陵县、盆周山地县:已根据规划目标按进度完成本地区燃煤锅炉的煤改气工作;已根据规划目标按进度建成相应的CNG加气站;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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