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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四川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1〕101号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验收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为充分发挥我省天然气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利用步伐,推动全省天然气气化工作,努力按期实现“气化全川”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气气化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0〕2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9〕28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五”及到2020年天然气利用规划》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天然气气化工作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调整和改善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开拓天然气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强化天然气气化意识,切实加大天然气气化工作力度,将天然气气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川省天然气气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天然气气化工作,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气气化规划的制定和天然气气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实施。省天然气气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气化办)负责省天然气气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全省天然气初级气化县的验收。全省天然气气化工作及天然气初级气化县创建工作,实行上下对口、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凡有天然气初级气化县(市、区)任务的地区。所有天然气开发、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单位在从事天然气气化工作及验收中,均应遵照执行。
  二、验收依据和条件
  (一)编制并上报了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天然气利用规划》。
  (二)经批准的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乡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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