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川办发〔2001〕97号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监督条例》)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省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监督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贯彻实施好
《监督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
《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监督意识
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我省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等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较大。如何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如何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提高我省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监督条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
《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监督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