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员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分配,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贴纳入岗位工资,逐步降低固定工资占员工工资收入的比重,提高浮动工资的比重。合理拉开岗位间的工资差别,向关键性经营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及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
(四)实行鼓励企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工资分配激励制度。对企业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办法。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普通员工、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作出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按新增的销售收入、净利润或技术转让收入提成等奖励措施。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或发给特别津贴。企业要努力创造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机制,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等措施引进和稳定关键技术人才。
(五)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对营销人员的工资分配应与产品销售额和实际回款额紧密挂钩。企业可根据产品经营的需要,在确定营销人员任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实行按销售收入和回款额提成、工资和销售费用包干、超额销售利润提成奖励等多种分配办法。对推销新产品、长期库存积压产品以及回收逾期较长的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可给予特别奖励。
三、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一)继续试行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构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竞争性企业,经国有资产出资者或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可进行员工持股试点。实行员工持股须坚持自愿原则。员工持股方案要经过员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民主方式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
员工持股可采用出资入股、受让股权、奖励股份等多种方式。员工入股的资金来源,以个人现金出资认股为主,还可采取向公司股东有偿借款、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公益金结余划款购股等方式。一次性付款购买本企业股权可给予一定优惠。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可多于一般员工。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股分红。
(二)努力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技术入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成果转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可按该项成果投放市场后所实现的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股份。还可对科技骨干试行股份期权等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