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药品招标收费申报程序。实行药品招标的单位,应按属地关系,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省物价局审批,其中,中央和省直药品招标单位直接报送省物价局审批。(报告应附有标书文件制作的工时费成本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省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等有关资料)
五、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药品招标后的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药价的高低,因此,除规定的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六、加大药品招标收费查处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价格违纪的查处,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要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七、加强药品招标收费的价格管理。规范药品招标收费行为是保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药品招标收费的价格管理,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药品招标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并请将有关清理情况于十一月二十日前报省物价局。
八、此前已在省物价部门核定了药品招标收费的单位,请在十一月十五日前立即到省物价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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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 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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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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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0万元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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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1000万元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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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5000万元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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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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