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可参照各地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搞好未聘人员分流安置。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对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搞好分流安置工作,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认真解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此前的职工连续工龄经认定,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各级政府可以规定由单位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待遇。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继续在职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保险待遇衔接政策。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为更好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改革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事(编制)、体改、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发指导与协调,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鉴于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实施时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试点先行、逐步推进。要注意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资产重组、人员调整,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禁隐瞒、侵占、私分单位国有财产,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职、突击调动、突击评聘职称。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