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清理和规范,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提高人员素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新成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依法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前提下,由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对其公益职能部分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经费,同时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努力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有条件的经过努力要实现自收自支。在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可以不再保留相应的事业单位,创造条件转为企业。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格局,与原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脱钩,按照各单位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现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加快改制为企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今后不再新设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除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外,对其他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突出重点,进行积极的改革探索。
(一)理顺管理体制。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直接、微观的管理为间接、宏观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依法监督、搞好服务,不应干预事业单位日常事务,使其拥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对转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对仍为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隶属关系,由国资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单位的安全完整。
(二)调整布局结构。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撤销和重组设置不合理的机构。对职能雷同而重复设置以及服务对象单一、设置过于零散的,要予以合并;对主要为单位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要视情予以剥离后独立运作;对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省、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属地管理。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联合,发挥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