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保险业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对农业科技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对农业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够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降低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各级财政可以设立灾害保险补助金,对农业保险提供担保费补贴。
20、加强农业科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同时,抓紧制订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地方性农业科技保护法规,为我省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1、加强农业科技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宽农业科技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领域。积极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和新的管理经验,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保护农业知识产权,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留居海外人员、我省市人员来我省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或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利用国内外的农业科技与信息资源,为我省农业发展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科技的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下大力搞好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