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科研机构人事制度。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岗位任职条件和比例;科研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度和人员招聘双向选择制度;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环境,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
--改革科研机构分配制度。允许科研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积极探索并完善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和方法,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鼓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技术资本化,允许科技人员以技术、服务、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并合法取得收益。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逐步实行现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要赋予科研机构充分的自主权,最终实现对非营利机构管理的科学化。
--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础上,依法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我发展。
五、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营造良好环境
19、千方百计多渠道增加农业科技投入,积极改善我省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局面。我省农业基础仍十分薄弱,农业和农村经济不发达,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具备农业科技有偿服务、自我发展的条件,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仍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
--大幅度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加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按照《
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科技三项费占三项经费总额的比例要确保省级不低于35%,市、县不低于40%,并力争在“十五”期间每年有所增加;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引进及其产业化开发;农业重大工程项目,都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科技专项经费,用于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科技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经费管理渠道不变。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资助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成立农业科技基金会,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
农业科技成果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专利、奖励外,政府对科研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民办科研机构、协会等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农业研究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给予支持,保护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省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