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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新聘用中小这教师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被聘用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类毕业生要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接受教师入职培训,并取得与师范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教师专业资格。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做到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建立健全择优聘任、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今后各学校聘用的新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市、县、乡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方可进入教师队伍。
  各市、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在改革中,未被聘任的教师和其他人员按待聘人员对待,接受培训;经培训后,可接受学校的聘任,也可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或自谋职业;待聘期间,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设区市)失业职工救助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三年待遇期满仍未受聘上岗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因解聘而失业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职能。在县域范围内,教育系统内部中小学教师的聘用、调配、辞退等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教师跨县调动和进出教育系统须按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办法,优化教师队伍职务结构。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体制。凡已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的市、县(市、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尚未实行该管理体制的市、县(市、区),重点中学、教师进修学校、职教中心的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或聘任。积极实行校长任期制,推行校长职级制。
  六、加强领导,为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0、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基础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指导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多为基础教育办实事。市长、县长、乡(镇)长是本地基础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础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市人民政府将县级“普九”复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积极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基础教育发展缓慢,未能如期实现规划目标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础教育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1、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起来,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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