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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推进教师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
  25、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以市为主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调整师范院校层次和布局,建立和完善“三级六类”师范教育体系,“三级”即高师专科、高师本科和教育硕士;“六类”即培养幼教专科、小教专科、特教专科、初中本科,高中本科和高中教育硕士。到“十五”末,基本形成以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职前教育、入职教育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到2005年,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达到40%,初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达到30%,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按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原则,有10%左右的教师接受教育硕士教育。现在小学、初中任教的40岁以下的男教师、35岁以下的女教师和30岁以下的普通高中教师,到2010年要分别具有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学历。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抓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五项达标继续教育工程”,重点抓好骨干教师队伍教育。
  26、积极推进教师队伍、校长队伍、教研队伍和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试行中小学校长、教研人员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用资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和教育管理知识,都必须懂教育、会管理,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管理水平。
  27、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新颁布的编制标准,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编制实施办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设区市和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分别逐校进行核定和调整,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编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额配齐学校编制数额,不得随意扣减教师编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强化编制管理和人员使用的约束机制,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市、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28、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认定教师资格。优先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建立健全城市教师、新任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教师转任交流制度,帮助农村中小学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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