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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基础教育补助专款,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助贫困地区的学校建设、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和贫困学生就学。
  14、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试点县(市)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5、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省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全省不同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合理确定该项经费的基本标准和定额。到2005年,全省中小学包括学杂费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内的生均公用经费要努力达到全国平均不平。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16、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城市市区中小学收费的学杂费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和平调。农村中小学收费由乡(镇)中心校统一管理,分校使用。各级财政、计划部门不得从教育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等。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在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稳妥地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
  17、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8、减免有关规费,支持中小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新建扩建校园校舍,要优先审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在用地审批过程中,免征征地管理费、南水北调前期工作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凡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相应数量的耕地作为抵顶,中小学用地单位可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小学享受行政划拨优惠政策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兴建教职工住宅。
  19、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坚持以体制创新为动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实验。坚决制止改变校产国有(公有)性质、搞“校中校”、“一校两制”等不规范办学行为。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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