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负责提供新建扩建中小学校舍所需土地;
  --负责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搞好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
  --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充分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加强农村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乡、村都要认真履行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辍保学等责任。
  12、严格工资基金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市有关部门要逐县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教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一律上收到县级,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要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人事部门审批后,可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实行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地方,在学校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由学校核准、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级后,要按县域范围内的同一工资标准同时发放,不得出现两种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接受广大中小学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因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而使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一经查实,省、市财政要停止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省、市政府将严肃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切实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13、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各地要按照“财政多投、社会多筹、收费专用”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财政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多渠道吸纳和利用社会资金与资源,并确保中小学收费专项用于学校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要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级财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要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城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严格按“三税”的3.5%计征,确保依法足额征收,财政入库后,要按专项教育经费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坚持“乡征县管乡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征收的附加费作为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调整,如有余额,可适当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将附加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所需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乡(镇)集资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集资应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危房改造。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