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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8、全面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承担起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切实完成好“保工资、保运输、保安全”的任务。
  9、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负责本市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
  --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
  --对财政困难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贫困学生就学,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助;
  --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时,按人口比例配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达标的幼儿园和小学,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按城市发展规划集中建设初中;
  --理顺城市市区中小学管理体制,初中管理权下放到区。
  10、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好发展本地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
  --负责制定本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
  --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除外)、教育集资、社会捐资等;
  --建立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设立专项资金,扶助财政困难乡(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好上级划拨的专项经费。制止有关部门向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抓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依法治理中小学生辍学;
  --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制,校园周围200米内不准开办电子游艺厅、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为基础教育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建立由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基本建设保障体制,抓好中小学建设;
  --负责本地基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经费审计,依法对乡、村两级办学进行督查和评估。
  11、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
  --依据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组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除外),并在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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