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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入户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具体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应准其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应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就读于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就读于省外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以及来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入户;内地居民前来购买商品房、自建合法住宅、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六)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的入户条件,切实解决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投靠入户问题。夫妻投靠入户的不应受婚龄、年龄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入户手续。但广州、深圳两特大城市因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文件下发前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问题应在2005年底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5年的应予以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七)广州、深圳要进一步发挥特大城市、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根据人口规划,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采取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起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大量吸纳具有学士特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经济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并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的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两市政府自行制定。
  (八)其他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其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量力而行吸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九)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全省城市化战略的重点,要求行“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应准予落户;凡属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地人才,也应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对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仍在城镇居住的,统一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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