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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城市化建设步伐,率先实现现代化,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全省城乡发展的科学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必须有利于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改革,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为各级政府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地进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的综合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我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二)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大城市的准入条件应当相对高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可依次放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发展步伐应当更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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