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城市化建设步伐,率先实现现代化,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全省城乡发展的科学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必须有利于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改革,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为各级政府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地进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的综合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我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二)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大城市的准入条件应当相对高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可依次放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发展步伐应当更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