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珠江粮食走廊”。“十五”期间,抓好50万吨仓容的省直属粮库建设,市县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专项贷款增加粮库建设,逐步做到“省级储备粮存省库,市县储备粮存市县库”。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粮库维修改造。
(五)建立粮情监测和粮食安全应急机制。省物价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全省粮食价格及供求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建立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必要时制定调控市场粮价的预警价格。计划、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粮食产、购、销、调、存、加和市场管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确保粮食安全的综合应急机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
五、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减员增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靠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创新,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重组、兼并、转制改造,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竞争主体。要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培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各地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信誉好、网点多、设施全的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使其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和粮食购销主渠道;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与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以经济利益或资产为纽带,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扩大主渠道的服务领域;对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非骨干粮食企业、粮店、粮所,逐步实行兼并、关闭、破产、退出。
(三)继续从政策上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粮食市场放开后,各级政府要继续确保对粮食调控方面的财政支出,执行国家对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确保各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供应的同时,努力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要求,改进信贷供应管理方式,做好国有粮食企业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要解决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在税收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给予扶持;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产生的粮食财务挂帐和按保护价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潜亏,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分清责任,按原有关政策进行消化;对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消化的财务挂帐,若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停息,则由省财政全额贴息。省审计厅要会有关部门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