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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三)加快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便于调控、符合物流方面的原则,加强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扶持,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重点发展省和区域性中高级粮食批发市场,努力建成覆盖全省、密切联结粮食主产区的有形和无形粮食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进一步完善批发市场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交易结算、仓储转运、信息传递等综合功能,搞活粮食流通。
  四、坚持粮食工作政府分级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一)坚持和完善“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面对当前的粮食供求形势,各级政府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中央赋予各级政府更大的决策自主权和更大的责任,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各地必须继续认真履行“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切实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上全面负起责任,确保辖区内的粮食安全。继续实行对市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年终考评制度,考评指标改为保护基本农田面积、落实粮食储备、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确保辖区粮食总量平衡等四项。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稳定和加强,但人员要精简,职能要转变,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
  (二)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按照国家关于“销区要保持6个月销量”粮食储备的规定,增加地方储备规模,并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便于调控”的原则,调整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和布局。根据省、市、县财力情况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今年起,扩大省、市两级储备规模,适当调减县级储备规模,重点是调减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外的县级储备规模。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从现有的208万吨(贸易粮,下同)增加到250万吨,其中,省级储备粮从50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市级储备粮从76万吨增加到100万吨,县级储备粮从83万吨调减到50万吨。各市在确保完成全市粮食储备规模和市级粮食储备规模不低于全市总规模的70%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市级应多储,尽量减轻困难县的储备粮任务。省、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加强储备粮管理。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办法。
  (三)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是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相配套。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按各地上报的规模确定,但标准偏低的,则按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标准进行调整下达。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优先保证。二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粮食风险基金在满足当年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抛售价差亏损补贴等开支后,可用于陈化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政府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生产的亏损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上级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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