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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三)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的整体素质。各地要继续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逐步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标准化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建立和完善农技服务体系和农业信息网络,依靠科技兴农,抓好种子工程,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良种和信息、科技服务,提高科学种粮水平。从今年秋粮上市起,粮食质量标准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开放粮食购销价格
  (一)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从今年起,将国家粮食定购计划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粮食指导性收购计划每年初由各县市由下而上自报,省综合下达各市,作为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农业税(公粮)由实物税改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税分解到农户,由财税部门下达和征收。
  (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生产者与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特殊情况下,市场粮价过低时,由政府增加粮食收购和储备,必要时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采取其他形式直接补贴给粮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或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殊情况下的干预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政府负担。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军队粮油供应。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
  (一)坚持粮食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允许具备一定仓储能力、资金和检测设备的各种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任务。二是实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推行粮食专业化经营。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粮食加工、批发业务,但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以经营其他商品为主的企业,不得兼营粮食收购、加工、批发业务。放活粮食零售,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主体从事粮食零售业务。敞开门户,允许省外粮食自由进入广东市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质监、物价、粮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规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充分利用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确保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购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并切实提高履约率。各地在敞开收购本省粮食的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和“政府牵线搭桥,企业见面交易”的方法,继续稳定和不断发展与粮食主产省长期的粮食购销关系;吸引产区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到省内投资建库、设点和联合经营粮食;鼓励和支持省内粮食经营企业、用粮企业直接与粮产区企业签定产销合同,或在产区投资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跨省区的粮食“订单生产”,组织粮源。同时,要抓住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开展对外粮食经贸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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