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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通知[失效]

  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本办法乐委托人包括就律师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签约的委托人和进行谈判或协商的潜在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等(以下统称办案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监管或转付的费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收费原则)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服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不得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等中介费。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订。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报市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为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计件收费)
  律师计件收费的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时间、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订。
  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收费标准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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