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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招收择校生的范围只限于公办高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业余高中、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民办高中以及其它高中阶段的学校均不属招收择校生的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并收取择校费。
  2、学校收费统一规范为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为杂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课本费、卫生保健费,除此之外,区县和学校都不得自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各收费标准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报市物价、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严格执行有关捐资助学的规定。无论公办还是民办、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等有关单位都不得以捐资助学的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设费、建校费、教育储备金等费用。接收和使用社会各界捐资应严格按《捐赠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具备规定另定),收费和使用情况报市教委备案,并接受捐资者对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督。所有捐资助学款都必须入财务帐,并予以严格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师工资和福利。凡捐资助学款不入财务帐,隐瞒、截留、挪用、贪污的,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要严格控制代办项目。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得统一代收其它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学校为其统一代收任何费用。应由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和购买的物品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并提供结算清单。
  5、学校与单位建立共建或合作关系,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应严格限定共建或合作学校的数量和共建或合作单位选送的学生人数、比例、规范招生程序,并按规定收费。
  6、学校举办体艺类特色班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准违反规定举办其它各种特色班、补课班、提高班、重点班和大面积补课班。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学习用品、订阅报刊杂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不得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保险。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种文化学习班。
  7、民办学校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要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实行招生和收费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工作纪律、录取结果和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都要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所有收费必须按规定收取和出具票据,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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