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仿制或伪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电台使用单页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每台(站)核发1张;陆地移动电台使用小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每台(部)核发1本;船舶电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每艘船核发1张。
第三十五条 电台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必须在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前1个月,到原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换发。
进行临时实效发射试验或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临时电台执照,临时电台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无线电台(站)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台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技术文档和无线电台(站)资料的管理。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其技术资料应抄送台(站)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不列入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台站资料统计)。
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其技术资料应抄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不列入省管无线电台站资料统计)。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无线电台站设施情况》统计报表。
实行条条管理的单位,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无线电台站设施情况》统计报表。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台(站)统计资料的汇总和上报。
季度、年度无线电台(站)设施统计,要以已核发电台执照的台(站)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要熟悉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无线电管理业务知识,秉公执法。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条 无线电监督检查可采用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立案检查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