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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无线电管理费(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二十九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四章 电台执照管理

  第三十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航空器、机车和船舶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台执照的核发。
  (一)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下列无线电台(站)电台执照的核发: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2个(含2个)设区的市以上的无线电台(站);省直部门及中央国家机关驻鲁单位在济南地区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济南铁路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二)除前款所列以外的无线电台(站),其电台执照由台(站)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核发。
  第三十二条 新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电台执照的核发要以设台批复文件、业经核准的《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验收报告等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向原核发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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