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审查与批复。
根据设台单位提交的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分析报告等资料,由审批机关进行技术审查、批复。跨市设台组网的,要与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1.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1)网络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合理;
(2)根据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确定工作频率;
对于设计报告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要求的内容,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通过技术审查的无线电台(站)下发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类型、站址和设备参数,指配频率、有效期限及续用要求,建台(站)时限、验收、缴纳无线电管理费及办理电台执照的要求等。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和台(站)验收。
1.设台单位根据批复,购买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设备。需从国外进口的,事先应逐级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进口产品进口证明》审核批准后,设台单位方能签订购货合同。设备到海关后,须持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办理入关手续。
2.设台单位应将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国家规定的抽测比例送相关无线电监测站进行常规指标的检测。对于不便送检的设备,由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到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设台单位在无线电台(站)设备试运行2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和试运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无线电台(站)建设的基本情况;
(2)无线电台(站)的使用效果、覆盖范围及通信质量;
(3)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4)本系统无线电台(站)与其他系统间的无线电干扰情况;
(5)无线电台(站)管理措施;
(6)试运行结论意见。
4.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试运行报告审查后,依据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无线电台(站)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听取设台及设计、施工单位介绍无线电台(站)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2)现场检验无线电台(站)运行情况;
(3)核对无线电台(站)参数,对未送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
(4)检查设台单位无线电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
5.对验收合格的无线电台(站),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20日内核发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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