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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五)跨市组网、大型台站(或网络)须提交网络设计文件。
  (六)申请单位要有一定数量的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业务技能和操作使用资格,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的受理、初审和上报。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2个(含2个)设区的市以上的无线电台(站),省直部门及中央国家机关驻鲁单位在济南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其设台申请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二)其他用户的设台申请由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三)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设台申请,受理机关应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并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上报时应附设台申请文件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复印件等资料。
  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台(站)审批。
  (一)频率预指配。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已完成初审并符合设台条件的申请可进行频率预指配。
  1.频率预指配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至6个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签发的《频率预指配通知单》应抄送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2.在《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要按要求提交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3.频率预指配只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站址电磁环境测试、频率监测的依据,不作为申请单位使用频率的正式指配。
  在频率预指配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二)电磁环境测试和网络设计。
  1.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大型固定台(站),使用共同业务频率设台等,应由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或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电磁环境复杂的须进行干扰分析计算。
  设置短波、超短波固定台(站),由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对预指配频率进行监测后再行指配。
  2.设台单位根据预指配的频率及确定的原则,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组网设计。内容包括:无线电台(站)建设的必要性,网络规模、结构和容量,台(站)选址及电磁环境调查分析,主要无线电设备、天线技术参数,传输设计、通信质量指标计算和覆盖(服务)范围估算,工程概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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