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
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对频谱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规划,保护好本地的无线电收、发信区和微波通道。
第五条 要加强对航空导航、列车调度、水上安全通信频率的保护和干扰查处工作。
第六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台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规划、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频率划分和管理规定。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呼号进行指配。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频率划分和授权,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呼号的规划、指配和审批,统一组织我省境内相关业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招标和拍卖。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和授权,指配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或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使用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