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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

  积极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优化增量资产。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也可以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只要有收费机制或投资收益比较稳定的,都可积极吸纳企业、民间和外资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路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经营,都可以实行公开向社会招标。中标者成为投资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管理运营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一定期限的收益权。
  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可以将城市基础设施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入股、拍卖、使用权出让、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资产运营;也可以采取TOT(转让--经营--转让)的方式,直接将存量资产转让给社会独立法人经营。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实现存量资产保值、增值、变现。供水、供气、供热行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均可吸收各种成份参与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可通过出让交通线路经营权,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经营;出租汽车的经营,可在总量控制下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经营好城市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通过招标、拍卖,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资产评估处置手续,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拓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还贷机制,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举债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中的导向作用,“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将视财力情况,对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及国家投资城建项目的配套资金,进行重点补助。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城市重点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领域。对于不能经营的公益性项目,要坚持政府投资,保证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的需求。有条件的城镇,可以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筹集和运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达到借贷、使用、偿还的良性循环,实现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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