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
(鲁政发〔200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鲁发〔2000〕17号),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城市资产经营,拓展城市建设资金渠道,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城市化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资产经营的认识
城市资产,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称。有形资产包括城市土地、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设施、旅游设施及其附属物等,无形资产包括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相关权益。开展城市资产经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城市资产效益,为城市建设聚集资金;有利于创新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激发城市活力,加快城市发展;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长期以来,城市资产经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城市土地资产的市场配置比例低,应由政府取得的大量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不高,存量资产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投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问题长期制约着城市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入,解决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尤为迫切,搞好城市资产经营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城市资产经营对加快城市发展的重要性,把城市资产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来经营。要立足于改革创新,以市场化促进城市化,努力实现工作重心由建设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由部分分割、封闭运行向开放竞争转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由政府单一投资向多元化投资转变。通过实施城市资产经营,发挥城市资产的综合效益,走出以城聚财、以城兴城的新路子。
二、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资产经营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城市规划是调控城市土地资源利用和空间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城市的各类资产都以土地和空间为载体,必须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进行统筹安排。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有序发展。通过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吸引生产要素集聚,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要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搞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近期建设项目、发展用地和建设开发时序,选好项目,有序推开,保证城市资产经营健康发展。对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形成规划图则和文本,作为地价测算、土地出让转让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要编制和完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对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超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做好前期工作,为招标投标创造条件。在城市资产经营中,要注意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和艺术水平,突出城市特色,发挥城市的品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