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落实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矿山企业的“三率”(回采率、回收率、贫化率)指标,定期进行检测考核,对达不到“三率”指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推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要加强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矿产(油气)督察员队伍要抓紧组建,充分发挥其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依法监督采矿权人合理开采、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的征缴力度,要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和挤占挪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办法。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坑、井、巷工程进行封闭,以恢复到安全状态。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开发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形成的危岩体、滑坡、地下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环境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制度创新是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保证。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矿业权审批和资产处理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就砂金开采管理、小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中关闭矿山采矿权处置、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企业改制中采矿权转让、矿泉水开采管理、采矿许可证管理等部门拿出管理办法,确保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健康有序地发展。
七、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各有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领导,扩大群众和各界的参与程度,加强舆论监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做到依法行政。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及时对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