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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失效]

  (三)坚决整顿乱采滥挖。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造成严重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应当依法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这面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面落实。对被安全生产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关闭的矿山,发放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矿业权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定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严禁越权审批发证,依法把好审查关,对矿业权人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不能发证;不得批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内采矿;不得批准在铁路、重要公路等沿线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露天采矿。
  (五)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组织多方面力量互相配合,严厉打击外地盲目流入非法开采砂金人员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倒卖矿业权的行为,严肃查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越权发证、以证谋私的违法行为,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要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凡改组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业权评估、确认和价款处置,维护国家的财产权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应当进行矿业权评估,矿山企业应逐步缴纳价款和有偿使用费;对于新开办的矿山,特别是新开发中小矿床,要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等形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对于已获得采矿权的矿山可采取矿业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形成有偿转让矿业权,其所获收益可转增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计国家股,事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今后矿业权必须依法通过市场进行处置,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都必须依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通过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要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全省要抓紧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区采矿。要制定矿山建设规模的最低标准,防范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今后对于新的矿产地,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许可证。现有矿产地有多家开发的,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改组改制,推进联合、规模经营。在同一矿区范围内,不能交叉和重叠设立多个探矿权、采矿权。小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要从严掌握,未按要求完成勘探的矿区不能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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