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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的小城镇。财政困难的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实施范围。凡在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不受居住时间和计划指标的限制。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以及各类购买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有偿转让,防止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进行置换,防止闲置消费。
  三、落户审批程序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在小城镇申报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能够证明的小城镇居住、工作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对批准同意入户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准予迁入证明注销户口,填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地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应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任务地方、任何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更不能以此作为审批落户的条件。各地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做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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