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05号 2001年8月2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改革和发展,使城镇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小城镇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形成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相互促进,配套解决,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