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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整顿办公室《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办法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做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全省境内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复产均须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
  (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反映生产实际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齐全。
  (三)矿井实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消灭自然通风,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消灭明火明电放炮,消灭明刀闸开关。
  (四)有合理的排水系统。
  (五)有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
  (六)井下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七)矿井升降人员有专用容器。
  (八)突出矿井有瓦斯检测手段和经批准的防突措施。人员及装备能满足落实措施的需要。
  (九)有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并在地面公布瓦斯检查结果。
  三、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我省乡镇煤矿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乡镇煤矿的复产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验收申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到现场严格对照标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验收时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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