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整顿办公室《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搞好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团公司、资兴矿务局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参加。
(二)煤炭坝、谭家山、辰溪3矿由省煤炭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三)新生、群力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四)市(州)、县(市、区)国有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由煤矿企业按标准自行组织初检。
(二)提出验收申请。初检合格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自检的情况、整改情况及要求验收的日期。
(三)组织验收。在接到验收申请一周内组织验收,评定验收结果,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人员签字后,并告知被验收单位。
(四)验收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矿井,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矿井按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三、验收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具有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2.重大安全隐患已得到了整改;
3.建立了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